甘肃省建设厅文件
甘建价[200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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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建委、建设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 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 时向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4日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担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和税金清单组成。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及本办法规定编制,表现分部分项工程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明细清单,是各投标人报价的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计价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由编制人设置,并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中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本办法附录一~四中措施项目一览表列项,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以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与拟建工程有关的费用项目,应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工程量变更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等。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拟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估算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工程分包是指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由招标人提出,名称及相应数量均为暂定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预测,并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十一条 规费清单是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项。
第十二条 税金清单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项。
第十三条 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其项目及费率不得任意增减或调整。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工程造价应按以下程序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各项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各项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各项规费)
5 税金 (1+2+3+4)×税率
6 总造价 1+2+3+4+5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其计算程序如下表: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
4 企业管理费 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规定的取费基数×利润率
6 综合单价 1+2+3+4+5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编制标底。
标底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信息价格进行编制,作为招标人控制项目投资及评标的参考。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定额、市场价格或参照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导价格或信息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设计文件或参照《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二十条 其他项目费用:
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报价时应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所提出的要求而发生的费用确定。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相应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及标准计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竣工结算书均按照我省统一规定的格式填报。
第二十三条 计价货币。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应按人民币“元”表示。
第四章 综合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按照中标价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其综合单价不得任意调整。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综合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可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意见,经发包人核实后,对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进行调整,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范围、计算方法及工程量增减幅度。
第二十七条 施工中既时发生的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内的用工、机械台班、零星用工、赶工、停工等应予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必须由发、承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工程师签字认可,经发包方持证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我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审核生效后,计入工程结算。
第五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省、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质询和监督,在评标过程中,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工程结算阶段,承包人应将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结算书按管理分工报省、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书,应加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持证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我省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注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并应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否则无效。
第三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程造价结算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由省、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与《计价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录一、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三、安装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四、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一、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2 脚手架
3 垂直运输
4 超高增加费
5 施工排水、降水
6 支挡土板
7 挖桩孔孔内照明及安全费
8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9 临时设施
10 文明施工
11 安全施工(除安全防护架外)
12 环境保护
13 夜间施工(含地下室施工)
14 二次搬运
15 冬雨季施工费
16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7 工程点交、定位复测、场地清理
附录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1 脚手架
2 垂直运输
3 超高增加费
4 已完工程保护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7 临时设施
8 文明施工
9 安全施工(除安全防护架外)
10 环境保护
11 夜间施工(含地下室施工)
12 二次搬运
13 冬雨季施工费
1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5 工程点交、定位复测、场地清理
附录三、 安装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1 环境保护
2 文明施工
3 安全施工
4 临时设施
5 夜间施工
6 二次搬运
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8 脚手架
9 组装平台
10 焦炉施工大棚
11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12 格架式抱杆
13 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
14 炉窑砌筑用拱胎制安及异型钢模制安
15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16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17 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18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19 封闭容器内施工的通风、照明及通讯措施
20 现场施工围栏
21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
22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23 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
24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25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附录四、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环境保护
2 文明施工
3 安全施工
4 临时设施
5 夜间施工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8 脚手架
9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0 施工排水、降水
11 围堰
12 筑岛
13 现场施工围栏
14 便道
15 便桥
16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17 驳岸块石清理
甘建价[2004]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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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建设局(建委、建设处),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 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及 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组织制订了《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 时向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4日
甘肃省建设厅
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担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和税金清单组成。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及本办法规定编制,表现分部分项工程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明细清单,是各投标人报价的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计价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由编制人设置,并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中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本办法附录一~四中措施项目一览表列项,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以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与拟建工程有关的费用项目,应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工程量变更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等。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拟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估算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工程分包是指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由招标人提出,名称及相应数量均为暂定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预测,并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十一条 规费清单是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项。
第十二条 税金清单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项。
第十三条 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其项目及费率不得任意增减或调整。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工程造价应按以下程序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2 措施项目费 ∑(各项措施项目费)
3 其他项目费 ∑(各项其他项目费)
4 规费 ∑(各项规费)
5 税金 (1+2+3+4)×税率
6 总造价 1+2+3+4+5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其计算程序如下表: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办法
1 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台班单价)
4 企业管理费 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5 利润 规定的取费基数×利润率
6 综合单价 1+2+3+4+5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编制标底。
标底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信息价格进行编制,作为招标人控制项目投资及评标的参考。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定额、市场价格或参照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导价格或信息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设计文件或参照《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二十条 其他项目费用:
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报价时应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所提出的要求而发生的费用确定。
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相应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及标准计价。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书、竣工结算书均按照我省统一规定的格式填报。
第二十三条 计价货币。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应按人民币“元”表示。
第四章 综合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及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按照中标价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其综合单价不得任意调整。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综合单价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可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意见,经发包人核实后,对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进行调整,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范围、计算方法及工程量增减幅度。
第二十七条 施工中既时发生的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内的用工、机械台班、零星用工、赶工、停工等应予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必须由发、承包人现场代表或授权的工程师签字认可,经发包方持证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我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审核生效后,计入工程结算。
第五章 工程计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方式。省、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质询和监督,在评标过程中,会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询意见。
第二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工程结算阶段,承包人应将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工程结算书按管理分工报省、市、州、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书,应加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持证的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我省造价专业人员)的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注明其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并应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否则无效。
第三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根据本办法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程造价结算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由省、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术语与《计价规范》中相应术语的解释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委托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录一、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三、安装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四、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录一、建筑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2 脚手架
3 垂直运输
4 超高增加费
5 施工排水、降水
6 支挡土板
7 挖桩孔孔内照明及安全费
8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9 临时设施
10 文明施工
11 安全施工(除安全防护架外)
12 环境保护
13 夜间施工(含地下室施工)
14 二次搬运
15 冬雨季施工费
16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7 工程点交、定位复测、场地清理
附录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1 脚手架
2 垂直运输
3 超高增加费
4 已完工程保护
5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6 室内空气污染测试
7 临时设施
8 文明施工
9 安全施工(除安全防护架外)
10 环境保护
11 夜间施工(含地下室施工)
12 二次搬运
13 冬雨季施工费
14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5 工程点交、定位复测、场地清理
附录三、 安装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
1 环境保护
2 文明施工
3 安全施工
4 临时设施
5 夜间施工
6 二次搬运
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8 脚手架
9 组装平台
10 焦炉施工大棚
11 焦炉烘炉、热态工程
12 格架式抱杆
13 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拆除
14 炉窑砌筑用拱胎制安及异型钢模制安
15 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
16 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
17 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措施
18 隧道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19 封闭容器内施工的通风、照明及通讯措施
20 现场施工围栏
21 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
22 长输管道施工便道
23 长输管道跨越或穿越施工措施
24 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25 长输管道工程施工队伍调遣
附录四、市政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1 环境保护
2 文明施工
3 安全施工
4 临时设施
5 夜间施工
6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7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8 脚手架
9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10 施工排水、降水
11 围堰
12 筑岛
13 现场施工围栏
14 便道
15 便桥
16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
17 驳岸块石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