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6-02浏览次数:196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5-1颁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 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 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 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 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 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 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 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 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