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5-15浏览次数:287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兰建发[2012]56号
 
各县(区)建设局,在兰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使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在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上都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消除质量通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工作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工程投资经济效益,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十二五”期间,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高,工程建设质量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各监督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督查考核,突出抓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建设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向社会和群众交付满意工程。
   二、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1、加强招标投标管理。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对招投标确定的项目经理、总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换。
   2、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把关。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突出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抗震设防、建筑节能等关键环节技术审查,对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及时予以纠正,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3、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建设监理、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要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4、 严格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按照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有效防控工程质量通病。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及时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部门归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
   1、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合理造价,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设标准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严格落实施工现场质量责任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等方面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及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禁止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总承包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和形式,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其分包工程以及劳务分包,因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的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要依法追究总承包单位责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中标单位分包行为的监督,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中标单位有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以及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要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强工程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
    1、严密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有针对性地编制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工序的专项施工方案,要合理选择施工工法,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主动防范施工质量风险,消除质量隐患。
    2、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要配备足够、合格的专业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签字认可;对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应书面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要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协助质量监督机构防治工程质量通病,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3、严格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标准和规范,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要严查各项检测资料,对工程检测出现的不合格材料坚决予以清出,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实体工程。要与检测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掌握检测不合格信息,迅速提出要求整改,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工程作为监管服务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服务和巡查,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行为监督,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发现重大质量隐患,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积极创新建设管理理念
   推动保障性住房绿色施工管理。要提高施工现场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地”创建活动,有效防治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对建设和施工单位现场管理成效突出、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地”创建要求的,予以表彰。
鼓励保障性住房工程争创 “白塔奖”。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质量的管理,把争创保障性住房“白塔奖”贯穿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六、严格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标牌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应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七、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严格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工程,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外,还要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作出相应处罚,直至注销注册资格。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  质量监督  意 见                               
抄  送:市政府  省住建厅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兰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