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 (含三米 )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 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 (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人防重点城市,根据国家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防空地下室建设造价为基础,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其中,兰州市第平方米1650元,其它城市每平方米1250元。
(二)省属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50元。
七、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未范项目,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八、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格式附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时,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按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程序报批。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切实管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资金。
十二、为了确保全省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从兰州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30%,其他城市提取10%,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易地建设费经费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业务培训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十三、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十四、省级人民防空、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及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十五、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白银市、金昌市,省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玉门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平凉市中。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人防重点城市,根据国家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防空地下室建设造价为基础,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其中,兰州市第平方米1650元,其它城市每平方米1250元。
(二)省属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50元。
七、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未范项目,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八、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格式附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时,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按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程序报批。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切实管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资金。
十二、为了确保全省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从兰州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30%,其他城市提取10%,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易地建设费经费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业务培训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十三、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十四、省级人民防空、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及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十五、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白银市、金昌市,省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玉门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平凉市中。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